自制化妆品,罚!
整治不合法的“独家偏方”。
昨日(11月8日),针对业界关注的美容美发机构、宾馆等是否可以配制、灌装化妆品问题,国家药监局化妆品监管司在官网进行了解答。
国家药监局表示,美容美发机构、宾馆等在经营中使用化妆品或者为消费者提供化妆品的,应当依法履行《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及《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的化妆品经营者义务,其为消费者提供的化妆品应当符合最小销售单元标签的规定。
按照《办法》规定,配制、填充、灌装化妆品内容物,应当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美容美发机构等不得自行配制化妆品,也不得擅自填充、灌装化妆品内容物,但依照化妆品标签或者说明书中使用方法,现场调配化妆品给消费者使用的情形除外。
此外,宾馆、洗浴中心、婚纱影楼、月子中心等为消费者提供的化妆品应当有符合规定的产品标签,标签应当标注产品名称、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全成分,净含量,使用期限、使用方法以及必要的安全警示,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标注的其他内容。
安全隐患很大
自行配制化妆品不可行
严格管制自制化妆品的不法行为,主要是考虑到安全问题以及规范化妆品行业的发展。
今年7月,陕西省汉中市,某养生馆因经营无包装说明的化妆品受到了行政处罚。当事人自行配制一种含当归、红花、西洋参等中药成分的“面膜粉”进行营销,对外宣传为“祖传偏方”。一方面违反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另一方面这些所谓“祖传偏方”的自制化妆品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
首先,作为“小作坊”,生产环境不干净;第二,自制的配方缺乏科学根据,且生产条件也难以满足——“产品配方和生产条件是一个有机体,脱离了具体的生产条件的配方是不完整的”;第三,产品功效没有经过实验测试,众所周知,自《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规范》于今年5月实施后,化妆品行业正式进入功效测评时代,功效宣称是要有凭有据的,而仅凭一句“祖传秘方、独家配方”就肆意销售显然无法为消费者的安全买单。
值得注意的是,除了自称“祖传偏方”的不法化妆品之外,美容院中的“定制化妆品”同样存在隐患。
近日,根据北京商报报道,其在北京地区发现多家美容院都有现场为顾客调配护肤品的不法行为。
比如一家美容院,店内操作台上摆放着标有“神经酰胺”、“视黄醇”等护肤品原料标签的瓶子。只要经过肌肤检测后,工作人员便可进行原料调配,出来一款“个人定制”护肤品。而这些所谓的定制,几乎都无需等待工厂生产,在店内经过皮肤检测后可随时现场制作。功效如何尚未得知,但价格确实不菲,几百元到上千元不等。
这些“定制”最大的问题是配方的根据来源是什么?且没有无菌生产环境,容易感染,真的安全吗?
再者,所有的化妆品生产必须经过工厂的检验合格,并进行备案,备案过程中产品的配方、功效都需经过严格的审核和验证。如果单纯靠随意调配几个热门功效成分就制成一款化妆品,显然是对消费者的安全不重视,也是对整个化妆品行业的不尊重。
当然,“私人订制、量肤定制”这个赛道本身具备潜力,像珠海伊斯佳、山东福瑞达等国内日化巨头早早耕耘,现已取得了一定突破,只是目前法规仍侧重于整治与规范,没能给“私人订制、量肤定制”一个正式的出场机会,但相信不久后将有对应的新法规出台,以促进“量肤定制”的正向发展。
而为了规范行业中自行配制、定制的不良行为,目前我国有《条例》和《办法》两部法规进行监督管理,其中《办法》于今年8月6日颁布,是我国首部专门针对化妆品生产经营管理的部门规章,于2022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具体要求为:
《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 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中文标签。标签内容应当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资料中产品标签样稿一致。
第四十一条 美容美发机构、宾馆等在经营服务中使用化妆品或者为消费者提供化妆品的,应当依法履行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以及本办法规定的化妆品经营者义务。
美容美发机构经营中使用的化妆品以及宾馆等为消费者提供的化妆品应当符合最小销售单元标签的规定。
第六十三条 配制、填充、灌装化妆品内容物,应当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十五条 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内容真实、完整、准确。
第四十二条 美容美发机构、宾馆等在经营中使用化妆品或者为消费者提供化妆品的,应当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经营者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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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随意配制化妆品,你记住了吗?
责编丨高漫尧 美编丨朱璟炜
来源转载:中国美妆网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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